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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xyz2700 on Feb 3, 2024 0:09:30 GMT -5
本文将重点关注高等法院最近的一项裁决,讨论司法机构在司法恢复程序中允许的某些自由裁量权。这种现象似乎与司法恢复机构缺乏真正的结构理论有关,该理论导致解释者走上流动的解释路径,重复过去的做法,而这些做法并没有给法律安全带来良好的结果。 对一系列相关判决的更详细分析表明,“保护商业活动的原则”(摘自第11,101/05号法律第47条)甚至是已经广为人知的“公司的社会功能”(带有联邦宪法第 5 条和第 170 条的规范基础)被用作修辞主题,以扩大甚至消除阻止司法机构成为立法者的解释学限制[1]。 高等法院最近的一项裁决就是例证,该法院决定减损第 11,101/05 号法律(REsp 1,337,989/SP,于 2018 年 8 月 5 日判决)制定的司法恢复计划的批准标准。 第 45 条的规则规定,如果计划获得 (a) 出席会议的四类债权人各债权人的半数以上投票,以及 (b) 持有债权价值一半以上的持有人投票,则该计划将被视为获得批准。有真实担保的信用证和无担保信用证[2]。或者,第 58 条第 1 款规定了批准标准(称为“强制下架 ”),只要累计 Whatsapp 号码数据 满足某些要求,法院就可以在正常假设之外批准赔偿。他们是: “I——代表出席会议的所有债权价值一半以上的债权人投的赞成票,无论其类别如何; II – 根据艺术条款获得两(两)类债权人的批准。本法第 45 条,或者,如果只有 2(两)类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则至少获得其中 1(一)人的批准; III – 在拒绝该债权的集体中,超过 1/3(三分之一)债权人的赞成票,按照第 1 条和第 2 条计算。本法第 45 条。 有在该计划并不意味着拒绝该计划的类别债权人之间存在差别待遇的情况下,才可以根据本条第 1 条授予司法追偿”。 案文仅承认这样的结论:如果未达到第45条的法定人数,则只有在满足第58条第1款所列所有要求的情况下才能准予司法恢复[3]。如果缺少任何一项,法官必须根据同一法律第 56 条第 4 款的规定驳回该计划并宣布该公司破产。 然而,高等法院决定在其裁决中驳回这一结论,并在未满足所有要求的情况下下令批准恢复计划。该决定是基于案件的事实特殊性和关于“保护商业活动原则”的流动概念,并通过提及“滥用权利”而得到加强,这与学说和判例早已赋予的教条轮廓相去甚远。研究所 . 评论裁定报告称,某项计划已获得足够票数,足以满足第五十八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批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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